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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的价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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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矿产资源的价值问题,可归结为以下三点:


  1.所谓劳动的二重性,即创造使用价值的个别的、具体的有用劳动和形成价值的一般的、抽象的人类劳动应该加以区分。矿产资源作为一种使用价值,它的价值只能用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量、来决定。


  2.形成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全社会各种矿床类型、规模、储量级别矿床使用价值总和〔即按照属、种、科、亚种分类的有用劳动的总和)的加权平均劳动时间,而不是单个商品中所包含的个别的、具体的劳动时间。评价矿产资源的价值大小,是根据矿产资源的个别的、具体的有用劳动,同取得这个使用价值所需社会劳动消耗作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有价值。


  3.计量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一种社会尺度、社会标准,而不是自然尺度、自然标准,所以,对某一矿床矿产资源价值的大小,不能根据其中是否包含有用劳动量大小来评价,而必须要同现有社会劳动力水平和生产条件结合起来,并且放到社会经济关系中去权衡,才能做出正确评价,而不论它是处于自然状态还是已被开发。矿产资源是客观存在,自然状态、自然分布等都是一定的、不会改变的,但为什么有的矿床昨天没有价值,今天却有了价值,为什么相同自然丰度的矿床在甲地有价值,到了乙地却又没有价值?很显然,不是矿床自然条件发生了变化,而是由于社会条件、社会劳动生产力发生的变化,使用价值所需劳动时间等于或小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矿床就有价值或价值大,反之,就没有价值。


  综合以上所述,形成矿产资源价值的人类劳动即地勘成果价值,应按社会必要劳动量为基础加以确定,即以勘查全过程和必要劳动消耗为基础来确定。勘查全过程应从普查开始直到勘探完了;其中还应当包括那些为找到这个有工业价值矿床,所否定的那些普查项目的劳动消耗。必要的劳动消耗是由物质和活劳动消耗所组成。前者根据劳动过程和各项物资消耗定额来确定;后者根据劳动组织、编制定员和生产劳动定额来确定,两者相加即为矿产资源的成本价格(即定额劳动消耗)。当然,严格地说定额劳动消耗与必要劳动消耗还是有差别,但一般可以忽略不计。此外,在成本价格中再加上平均利润,才是所求的生产价格。至于地勘部门的平均利润可参考同类或相似行业的平均利润,或利用社会平均利润,或利用投资或成本平均利润率计算。由于矿床类型、规模大小和储量级别的不同,所以上述的生产价格绝对不是指个别矿床勘查的必要劳动消耗,而是由各种矿床类型、规模、储量级别矿床的社会必要劳动消耗。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核算出的个别矿床的实际劳动消耗,然后,把它再同现有的同样多的社会矿产资源使用价值中已经形成的价值量之间做比较,它不是地勘劳动过程中的白然时间计算,也不是纯劳动量核算。如果一个矿床开发利用的劳动生产率,不能达到创造出超过社会平均利润水平的超额利润,那么,这个矿床就不应该开采,即没有开采价值。相反,所谓有价值的矿产资源,实质就是在一定矿产品价值水平条件下可以进行开采口通过比较,可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提供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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