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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或详查地(矿)区探矿权价值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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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查或详查地(矿)区探矿权价值构成


  探矿权经过普查或详查,已经有确定的矿床、矿点或者已经确定出矿产资源储量的规模、质量以及工业用途,但尚不能满足开采要求,即在还不能转化为采矿权的矿区,申请探矿权,探矿权人有偿取得探矿权后,还要继续进行勘查投资。此时探矿权的有偿出让价格,就是在原有地勘劳动投资和按矿区范围计算的矿地租金的基础上,再加上根据成矿远景预测估计的矿产资源潜在价值,或按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质量,通过概略或初步矿床技术经济评价确定的矿山地租。


  可用以下两种公式表示:


  1.按矿产资源潜在价值或矿山地租计算


  普查或详查地(矿)区探矿权价值=地勘劳动投入价值十矿产资源潜在价值(或矿山地租)+矿地租金等其他费用②式中:地勘劳动投入价值~普查、详查矿区历年实际地勘投入+合理投资回报率)·C7十风险系数)合理投资回报率主要依据地区找矿远景、工作程度等因素而定。


  2.按类似已知地区单位面积矿产资源净值(净价)计算


  普查或详查地《矿)区探矿权价值地勘劳动投入价值+类似已知地区单位面积矿产资源净值x本普查或详查地(矿)区面积x利润分配系数+矿地租金等其他费用③式中:类似已知地区单位面积矿产资源净值~类似已知地区单位面积矿产资源潜在价值(或矿山地租)。


  利润分配系数的确定,详见本书第六章探矿权方法部分.


  国家征收的资源税、资源补偿费以及其他与开采有关的前期费用,均不予计算。


  在普查初期,若矿产资源潜在价值(或矿山地租)或矿产资源净值难以确定且矿地租金忽略不计时,则探矿权价值实质就是地质勘查风险投资的收益,也可以看作是地勘风险投资的回报.


  若探矿权价值=地勘投资,则风险投资回报率=0,则表示不盈不亏。


  若探矿权价值>地勘投资,则风险投资回报率,则盈利;


  若探矿权价值<地勘投资,则风险投资回报率C1,则亏损。


  为了减少风险,可以使用合理勘探方法,提高工程见矿率,以降低地勘投资,从而增大风险投资回报率。如果勘查工作由国家投资,则由国家承担风险,风险回报率理应由国家取得,同理,私人投资者也是一样,总之,风险与收益并存。


  以上虽然介绍了两种探矿权价值评估的公式,但由于探矿区内勘查工作程度低,不确定因素很多、困难很大,因此,在进行价值评估时,还必须考虑以下影响因素:


  (1)矿床地质因索,如探矿区内的物化探异常,有利成矿地质条件,与已知矿床近似的地质背景等;


  (2)受让人的主观因素,如找矿技术水平、专长、工作经历和偏好等;


  (3)其他因索,包括市场供求关系、财务制度、法律法规、地形气候自然条件等


  在实际工作中探矿权价值的大小,往往与地勘实际投入多少成反比,所以在探矿权转让时,地勘的实际投入的多少,只能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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