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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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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基本程序编辑根据各矿业权市场主体在矿业权评估过程中主导地位的变化,可以将矿矿业权评估分解为三个阶段:委托评估阶段、评估阶段、和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阶段。具体请看下文详细分析。
  
  一、委托评估阶段
  
  在这一阶段,主导者是评估委托人和评估机构,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委托程序和内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评估委托人、评估机构和委托程序作了规定。
  
  1. 委托评估人和评估委托人
  
  委托评估人:一般为有权出资探明矿产地矿业权的权利人(矿业权出让管理机关和矿业权人)。此外的相关人委托评估矿业权是其自己的权利和选择,但后续程序有别于权利人。
  
  评估委托人:必须具有国土资源部认定的矿业权评估资格的机构才能接受委托。
  
  2. 委托程序的规定
  
  委托、受托是通过双方鉴定的合同书(委托人的委托书)建立的服务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委托人有权自己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管理机关不予指定,其他人无权干涉。
  
  委托人应向委托机构说明评估目的、委托评估对象、范围、权属情况、投资性质等
  
  评估委托合同书明确委托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承诺事项、法律责任等。
  
  二、评估阶段
  
  (一) 准备工作
  
  (1) 听取委托人对评估对象的详细情况介绍。
  
  包括:评估对象的登记变动史和评估史,地质工作历史沿革,不同阶段的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工作性质、勘察成果、投资性质和数额。
  
  (2) 评估人员到现场勘察矿业权的情况。
  
  (3) 调查收集当地矿产品的市场交易情况和价格。
  
  (4) 拟定评估思路、技术路线,确定方法。
  
  (5) 归纳、整理资料,核实数据和材料。
  
  (二) 评定估算
  
  (三) 定稿
  
  三、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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