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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途径矿业权评估方法:现金流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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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流量法是任何目的下收益途径矿业权价值评估的首选评估方法。

  一、“现金流量法”方法原理及特点

  (一)方法原理和思想基础

  现金流量法是折现现金流量法的简称,即DCF(Discounted Cash Flow)法,其基本原理是,将矿业权所指向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作为一个现金流量项目系统,从项目系统角度看,凡是项目系统对外流入、流出的货币称为现金流量,同一时段(年期)现金流入量与现金流出量的差额称为净现金流量(Net Cash Flow),项目系统的净现金流量现值之和,即为矿业权评估价值。

  计算净现金流量现值所用的折现率中包含了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以此折现率计算的项目净现金流量现值即为项目超出社会投资回报水平的“超额收益”也即矿业权评估价值。

  这种方法的思想基础是:

  1.矿业权价值由其在未来给投资者所带来的收益决定;

  2.无论谁占有该项矿业权资产,都能获得一定的期望净现金流量;

  3.在矿业权交易中,无论是卖者或买者,所获得或支付的货币量都不会超过该项目的期望净现金流量,矿业权交易价值是项目的期望净现金流量中的一部分,即超出社会投资回报水平的“超额收益”;

  4.为公平交易所做的未来收益预测应以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为基本尺度;

  5.折现率由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通货膨胀率构成,其中的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中含有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同时对矿业权出让评估,折现率也是政府部门宏观调控矿业权出让市场的手段之一。

  (二)方法特点

  现金流量法主要特点是:现金流量只计算系统对外发生的现金的收和支即现金流出量和现金流入量,折旧、摊销等只在系统内部循环的非现金流量不参与计算;只考虑现金,不考虑借款利息。因此,现金流量反映了现金在某一个时期进入或离开这个独立“系统”的实际情况。

  二、“现金流量法”财务模型及计算公式

  (一)财务模型

  现金流量法的财务模型为:

  现金流入量(+)

  销售收入

  回收固定资产残(余)值

  回收流动资金

  现金流出量(-)

  后续地质勘查投资(指评估基准日后需补充地质勘查工作的地质勘查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

  更新改造资金

  流动资金

  经营成本

  销售税金及附加

  企业所得税

  净现金流量(即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

  折现系数

  净现金流量现值(净现金流量×折现系数)

  矿业权评估价值

  现金流量法矿业权评估价值估算表式参见表一。

  (二)计算公式

  根据现金流量法原理和财务模型,其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Wp —矿业权评估价值;

  CI—年现金流入量;

  CO—年现金流出量;

  —折现率;

  i —年序号(i=1,2,3,…,n);

  n—计算年限。

  进行现金流量计算时,在地质勘查和建设期内,由于矿山企业尚未有销售收入,净现金流量是负值;在试生产期,由于产量尚未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矿山企业只能获得一部分销售收入,在大多数情况下,这部分销售收入还不能全部抵偿当年的现金流出,继续出现负的净现金流量,只有当销售收入大于当年支出的经营成本、销售税金和流动资金增加额时,才能出现正值的净现金流量;进入正常生产期,产量已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在不需要支付更新改造投资的年份,只支出经营成本和税费,此时一般为正的净现金流量。

  三、“现金流量法”参数构成

  现金流量法涉及的主要参数:资源储量、可采储量、生产能力、矿山服务年限和评估计算年限、后续地质勘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更新改造资金、流动资金、总成本费用和经营成本、采选(冶)技术指标、产品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折现率等。

  四、“现金流量法”适用范围

  现金流量法适用于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和赋存稳定的沉积型矿种的大、中型矿床中普查勘查区的探矿权评估;拟建(新建)和在建矿山的采矿权评估,以及具备现金流量法适用条件的(具备或可类比确定评估参数的)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

  对拟建(新建)和在建矿山的采矿权评估,应具备由符合资质条件单位完成并经审批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符合资质条件单位完成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等资料。

  “符合资质条件单位”是指取得符合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所规定的设计资格的单位。

  五、“现金流量法”应用

  矿业活动是从地质勘查工作开始,经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等工作阶段,到矿山设计,进入矿山建设、生产阶段、最后直至闭坑结束。矿业权交易活动可以发生在各个阶段,现金流量法适用于矿业活动全过程大部分阶段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评估,由于评估对象所处的矿业活动阶段不同,现金流量表的内容也会有一定变化。

  1.一般情况下,完成普查、详查工作的探矿权,矿床地质工作程度还不能完全满足矿山开发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做地质工作,现金流量表要考虑评估基准日之后的地质勘查投资和适当的地质勘查工作期限,这时在现金流量表中除基建期、生产期外,要设置“勘查期”。

  2.一般情况下,完成勘探工作的探矿权以及采矿权,其矿床地质勘探工作已结束,矿床勘查程度能够满足矿山开发要求,评估基准日之后无需补充地质勘查投资,此时现金流量表中只有“建设期”和“生产期”。

  六、“现金流量法”应注意的问题

  1.评估基准日之前发生的地质勘查投资不计入现金流出中。

  2.在安排后续地质勘查投资现金流出时,应根据下一步勘查方案或施工设计设计的工作进度或类比类似矿床勘查周期在现金流量表中列示。在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额现金流出时,各年的现金流出额和流出时间应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等资料设计的基建工期及工程进度在现金流量表中列示。房屋建筑物和设备采用不变价原则考虑其更新资金投入,即设备、房屋建筑物在其计提完折旧后的下一时点(下一月)投入等额初始投资。

  3.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应与矿山开发规模、生产能力、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相匹配。

  4.固定资产的残值在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结束年回收,评估计算期末回收固定资产的余值。

  5.流动资金按生产负荷分段投入。评估计算期末回收全部流动资金。

  6.应分清项目系统的现金流量流入、流出的内容。如折旧和摊销等是系统内部的现金转移,未流向系统之外;作为现金流出项的是经营成本而不是总成本费用。

  七、“现金流量法”应用程序

  1.核实产权、确定评估基准日;

  2.核实矿产资源储量,计算可采储量;

  可采储量是收益途径评估矿业权的基础数据,对评估结论公正性、合理性的影响十分显著。完成一个高质量的评估项目,评估小组应由地质工程师、采矿工程师、选矿工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对地质(储量)报告中的资源储量进行分析利用。具体分析利用要求详见下一章。

  3.合理确定假设条件,拟定或确定开发方案,确定合理的评估技术、经济参数

  评估人员拟定或确定的开发方案是用于特定评估目的的一种假设条件,它应从市场、行业的角度合理设定有关参数,不应受当事人利益和经济实力的影响。

  矿业权评估中,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对象的资源禀赋以及矿床开发条件等实际情况,在有关信息资料充分收集和分析研究基础上,合理确定假设条件下,采用设定的生产力水平和在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最合理有效利用资源和最佳用途开发为原则,确定或模拟建立最佳矿产资源开发方案,确定有关经济、技术、管理参数。对评估中所参考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或矿山建设生产的实际指标等有关资料应该在评估报告中做出详细分析和评价,即对基本上采用 (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参数作为评估参数的,必须首先对(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做出详细、负责的合规性、合理性及相应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等方面的评述;对没有编制(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的,或者评估参数选取时对(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主要参数进行了调整并对评价指标和结论有重大影响的,需要进行项目经济合理性评价,在评估报告中对经济评价结果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等有详细表述。

  4.确定折现率;

  5.列出现金流量表,进行具体的评定估算工作;

  6.得出矿业权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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