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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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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方式分为出售、作价出资、合作以及探矿权、采矿权出租和探矿权、采矿权抵押这三大种方式。
  
  (一)出售、作价出资、合作
  
  探矿权、采矿权出售是指探矿权、采矿权人依法将探矿权、采矿权出卖给他人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探矿权、采矿权作价出资是指探矿权、采矿权人依法将探矿权、采矿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经营是指探矿权、采矿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1.转让合同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当事人须依法签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依转让方式的不同,转让合同可以是出售转让合同、合资转让合同或合作转让合同。自转让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转让合同生效。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2)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探矿权、采矿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勘查工作程度或开采情况等;
  
  (3)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4)争议解决方式;
  
  (5)违约责任。
  
  2.注意事项
  
  (1)探矿权、采矿权人改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时,可将探矿权、采矿权作价计入上市公司资本金,也可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但在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前,均应委托评估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矿业股份制公司在境外上市的,可按照所上市国的规定通过境外机构评估探矿权、采矿权,但应将评估报告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2)出售探矿权、采矿权或者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申请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3)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在签定合资或合作合同后,应当将相应的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4)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可不受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限制。
  
  (5)需要部分出售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在申请出售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分立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采矿权原则上不得部分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出租
  
  探矿权、采矿权出租是探矿权、采矿权人作为出租人将探矿权、采矿权租凭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探矿权、采矿权出租应当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条件。探矿权、采矿权人在探矿权、采矿权出租期间继续履行探矿权、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出租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应按照采矿权转让的规定进行评估、确认,采矿权价款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
  
  1.出租申请提交资料
  
  (1)出租申请书;
  
  (2)许可证复印件;
  
  (3)探矿权、采矿权租赁合同书;
  
  (4)承租人的资质条件证明或营业执照;
  
  (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2.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1)出租人、承租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注册地址或住所;
  
  (2)租赁探矿权、采矿权的名称、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探矿权、采矿权范围坐标、面积、矿种;
  
  (3)租赁期限、用途;
  
  (4)租金数额,交纳方式;
  
  (5)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合同生效期限;
  
  (7)争议解决方式;
  
  (8)违约责任。
  
  3.注意事项
  
  (1)探矿权、采矿权承租人不得再行转租探矿权、采矿权。
  
  (2)采矿权的承粗人在开采过程中,需要改变开采方式和主矿种的,必须由出租人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采矿权人被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4)租赁关系终止后的20日内,出租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出租手续。
  
  (三)探矿权、采矿权抵押
  
  探矿权、采矿权抵押是指探矿权、采矿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探矿权、采矿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以探矿权、采矿权作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探矿权、采矿权为抵押物。
  
  在探矿权、采矿权抵押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2.探矿权、采矿权设定抵押,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    办理备案手续。探矿权、采矿权抵押关系解除后20日内,探矿权、采矿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探矿权、采矿权,所得中依法受偿。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4.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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