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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抵押该如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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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关于矿业权抵押必须搞清楚以下问题:

  ——矿业权能否抵押。《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见,法律对矿业权抵押主体资格并无过多限制性规定,抵押物也并非《物权法》和《担保法》禁止的标的物,矿业权的抵押是其作为财产权市场化的必然产物。《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可见,在进行矿业权抵押时,法律除对抵押人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外,仅规定要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抵押人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手续,即抵押物须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方可进行抵押登记。

  ——矿业权价款未缴清是否影响办理矿业权抵押登记。《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可见,法律并未区分抵押登记与备案手续,只是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故“抵押登记”和“抵押备案”在矿业权抵押过程中属同一概念。我国实行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原则上不缴纳采矿权使用费或者价款是不能取得矿业权的,占有矿业权是以支付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为条件的。但是矿业权出让体现的是合同关系,如果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约定矿业权价款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登记机关便不能以未缴清矿业权价款而拒办抵押登记。由此可见,“抵押登记”和“抵押备案”在采矿权抵押过程中不存在抵押效力的区别,对抵押权人的保护是一样的。

  ——如何实现矿业权的抵押。《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由此可见,矿业权抵押的实现会面临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即矿业权受让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而银行显然不符合这一条件,因此其不能直接成为矿业权的受让人,只能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申请实现抵押权时委托法院或其他拍卖单位对矿业权进行处置,待矿业权转让给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主体后,再从处置的矿业权所得中依法受偿。

  ——企业发生安全事故,证照即将被吊销,银行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企业因安全事故等原因证照被吊销,就意味着采矿权的丧失,直接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人的权益只能通过向抵押人索赔的方式实现。如果政府拍卖采矿权,相对于事故赔偿,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生产安全风险的防范涉及诸多因素,抵押权人可通过主动的过程监督、加大对抵押人安全指标的考核等避免一定的风险。

  ——采矿权证的取得存在瑕疵,银行的抵押权益如何保证。《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当采矿权许可证被原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吊销后,抵押权随之消灭,赔偿责任应由原采矿权人承担。如果有证据证明原发证机关有疏忽、过失,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原发证机关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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