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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煤炭产能指标需求增加,多家企业求购煤炭产能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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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地区多家企业符合标准达到产能核增条件,继续购买煤炭产能。

 

 

首先了解内蒙古煤炭产能指标置换的比例是什么?

 

 

1、未批先建煤矿

 

 

(1)对于未纳入煤炭工业发展规划、未经同意开展前期工作,但承担资源枯竭矿区生产接续、人员转移安置等任务的煤矿项目,关闭退出煤矿产能不小于建设煤矿产能的120%。(发改能源[2016]1602号)

 

 

(2)已纳入煤炭工业发展规划或经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煤矿项目,关闭退出煤矿产能原则上不小于建设煤矿产能的110%。其中:煤矿项目达到先进产能标准(暂按发改电[2016]360号确定的煤炭先进产能评价依据参照执行)、企业跨省(区、市)兼并重组后新建的煤矿项目,关闭退出煤矿产能不小于建设煤矿产能的105%;对于历史贡献大、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转产职工安置任务重、单位产能职工比例较高的企业,关闭退出煤矿产能不小于建设煤矿产能的100%。(发改能源[2016]1602号)

 

 

2、合法在建煤矿

 

 

(1)关闭退出煤矿产能不低于建设煤矿产能的20%。(发改能源﹝2016﹞1602号)原则上不再通过核减自身建设规模方式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发改电﹝2017﹞279号)

 

 

(2)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省级人民政府已审批转型升级(资源整合、兼并重组、整顿关闭)整体方案、地方相关部门未批复单个项目初步设计的煤矿项目,按照不低于建设规模(以参加资源整合、兼并重组、整顿关闭的煤矿产能之和认定原有产能)增量部分100%比例的煤矿产能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符合跨省(区、市)实施产能置换、兼并重组等要求的,置换产能指标按折算后产能的130%计算,2018年6月30日前上报产能置换方案的,折算比例可提高为150%,但用于置换的实际关闭退出煤矿产能(含核减产能)不得小于建设规模增量。不得通过核减自身建设规模方式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发改运行﹝2017﹞1623号)

 

 

3、新建煤矿项目

 

 

关闭退出煤矿产能不小于新建煤矿产能的110%。对于历史贡献大、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转产职工安置任务重、单位产能职工比例较高的企业,关闭退出煤矿产能不小于建设煤矿产能的100%。(发改能源﹝2016﹞1602号)

 

 

4、核增产能煤矿

 

 

置换、淘汰退出的煤矿产能不小于核增产能的110%。核增产能的煤矿属于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和特级安全高效矿井(露天)的,置换、淘汰退出的煤矿产能不小于核增产能的100%。产能置换的具体要求,参照发改能源〔2016〕1602号、发改电〔2016〕561号、发改能源〔2016〕1897号、发改电〔2016〕606号、发改能源〔2017〕609号等文件执行。

 

 

对于已退出煤矿,有效期内,超出有效期煤炭产能指标均可转让。

 

 

对于有煤炭产能指标需求转让可与我联系。

 

 

吕先生

内蒙古矿权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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