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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与非油气矿业权重叠设置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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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9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了《油气与非油气矿业权重叠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执行,现将文件部分内容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全区油气勘查不断开展,油气矿业权与非油气矿业权重叠设置引发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不利于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为有效避免油气矿业权与非油气矿业权重叠,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制定印发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新立探矿权、新立采矿权重叠设置的条件。《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新立探矿权、新立采矿权重叠设置引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中的相关规定,除《办法》所列几种情形外,新立探矿权、新立采矿权的申请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设置。这样能够有效的保护已设矿业权的矿业权人的权益,又通过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等方式对重叠设置的矿业权的勘查开采活动做出约定,确保矿重叠区域矿产资源的合理勘查开发及安全生产。

(二)规范重叠设置矿业权勘查开采。《办法》第五条、第六条重叠设置的矿业权人在勘查开采活动中需要遵循的原则,勘查开采的布局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三)加强重叠设置矿业权的日常监管。《办法》第六条要求盟市、旗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时要按照《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对重叠矿业权进行监管。

(四)做好重叠设置矿业权关闭或退出后的相关工作。《办法》第七条明确了重叠设置的矿业权关闭或退出后,由原采矿权人按照相关协议和承诺做好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土地复垦等相关工作,并对其他原因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环境治理及土地复垦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土地复垦工作的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

(五)做好重叠设置的矿业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存在纠纷协调工作。《办法》第八条对重叠设置的矿业权人在重叠区域开展勘查、开采工作存在纠纷的,明确了由属地盟市、旗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调,涉及重大事项的,可由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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