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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评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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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采矿权评估确认


  采矿权评估确认就是采矿权评估确认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评估报告编写机构和注册评估师的资质合法性、评估对象的合法性、评估参数选取依据的充分性、评估方法选取的正确性、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评估报告附件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由确认机关出具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的过程。


  二、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采矿权管理的三个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无论是出让评估还是转让评估,其评估结果均须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因此,评估结果确认阶段仅对应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是必经程序,并且是由权利人为委托人的评估。


  三、评估结果确认机关


  国务院关于采矿权管理的三个法规已明确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的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即国土资源部是评估结果确认机关。


  根据《关于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9号)的规定除在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权股票上市和生产规模为大、中型以招投标形式出让采矿权的之外,其他的采矿权评估确认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最后由国土资源部对采矿权评估确认书进行编号、盖章。因此采矿权评估确认分国土资源部直接确认和委托确认两种形式。


  四、评估结果确认程序


  1.申请


  由评估委托人(出让评估的委托人——采矿权管理机关,转让评估的委托人——采矿权人)向评估结果确认机关以书面文件的形式正式提出评估结果确认申请。


  2.受理


  评估结果确认机关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清点送审的材料、报告及附件,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3.审查


  审查人对评估机构的资格、评估人员的资格、评估方法的和重要参数选取的合理性、评估基准日等方面进行核定,符合要求的,写出审查意见报领导审核、签批,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审查的情况要求评估机构和评估委托人修改报告、补充资料、补充说明,评估报告经修改补充后,审查人再次审查,符合要求的写出审查意见,报领导审核、签批。


  4.审核、签批


  确认机关的有关领导对评估确认申请、评估报告及审查人意见进行审核、复核,最后签批。


  5.通知


  根据签批结果,确认机关向确认申请人发出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或不予确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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