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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评估工作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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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采矿权评估事业的健康发展,政府一方面要加强采矿权评估工作的管理,另一方面广大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加强行业自律尤其显得重要。


  通过长期的采矿权评估实践,广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采矿权评估工作认识更深刻,形成了对采矿权评估工作的一些自律共识,这些自律共识对采矿权评估工作的长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确保采矿权评估的工作质量、确保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和正确性,不断提高采矿权评估的工作质量提供了保障。


  (1)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要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要求。


  (2)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采矿权评估工作中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形成评估结果并编制提交评估报告,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3)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也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误导和欺诈。不能采用欺诈、利诱、强迫、事先承诺评估结果或恶意降低服务费用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评估人员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评估人员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


  (4)评估机构应加强对评估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使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5)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6)评估机构应加强自身制度建设,确保采矿权评估工作质量的提高。


  (7)评估机构要加强资料归档的管理工作,收集的资料、工作底稿、采矿权评估报告、采矿权评估确认书要归档保存。


  (8)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或未经本人审核的采矿权项目的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采矿权评估报告。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在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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