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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途径矿业权评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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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基本原理


  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的适用的评估对象具有以下特点:地质勘查程度较低的稳定分布的沉积型矿产;毗邻区有同类型矿产勘查开发背景;与毗邻区已开发矿产有相同地质成矿环境或者是毗邻区矿床的延续部分。


  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的基本原理是:首先根据毗邻区矿产勘查开发的一般情况,采用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现金流量法测算出具有上述特点的评估对象的净现金流量作为其价值评估的基础值(基础价值),然后由一组系数进行修正,从而得到评估对象的价值。这组系数是对一些能反映因地质勘查工作程度不足所存在的地质可靠性低、开发风险高的地质、采矿、选矿因素进行主观半定量化构成的,这组系数统称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该方法类似澳大利亚的“期望值法”(Expected Value,简称EV)。


  地质勘查是一种风险工作,不同勘查程度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成果所蕴涵的地质信息不同,地质信息的不确定性带来了资源开发的风险,矿种不同风险性也不尽相同。一般地讲,随着矿产勘查工作程度的提高,工作对象的地质和开发风险降低,即矿产勘查的过程是降低未来开发风险的过程。也有一些沉积型矿产,根据所处的区域地质环境,根据地质理论和勘查经验,它们的成矿地质条件好、矿层层位和厚度比较稳定、赋存状况变化较小,通过进一步勘查,资源储量、矿石品质、开采技术条件等地质要素可能有一定变化,但变化不会很大。有理由认为这类矿产的探矿权可以采用收益途径估算其价值。但对于矿产勘查开发来讲,稳定是相对的,本着尊重地质矿产勘查规律和资源开发经济规律的原则,进一步勘查的风险是必须考虑的。因此,在矿产地质信息基本成立的假设条件下采用现金流量法计算探矿权基础价值,然后将可估计的因矿产开发地质风险因素所不能达到的价值量从基础价值中扣除。


  二、方法的基本假设


  1.勘查区范围属于大中型沉积矿床的一部分,其周边已进行过较高程度的勘查或进行开发,假定在收集相关地质信息、通过类比估算得出的资源储量大致可靠。


  2.假定根据勘查区已知地质情况所拟定的总体规划或开发利用初步方案,与未来勘查结束后的开发方案没有较大偏差。


  3.假定根据所拟定的总体规划或开发利用初步方案,通过类比测算出的未来收益大致可靠。


  三、适用范围


  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赋存稳定的沉积型矿种的大中型矿床中勘查程度较低的预查及普查区且采用成本途径等不能体现探矿权真实价值的探矿权评估。


  需要说明的是,本方法提出时间较晚,目前实际应用较少,方法理论和参数选取可能存在不完善处,且上述适用范围的普查区探矿权可以采用现金流量法评估、预查区探矿权可以采用其他途径的评估方法评估,因此,实际应用中应在全面衡量各种方法可用性后采用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四、使用条件


  1.区域内矿层层位和厚度基本稳定,赋存状况好,其周边已进行过较高程度的勘查或已进行开发,相关地质信息可以收集到,通过类比和推断可以预测出评估对象的资源储量、矿层赋存情况和开采条件等开发利用所必须的参数。


  2.根据上述地质资料可以拟定出矿山建设总体规划或开发利用初步方案;通过对本地区生产的矿山企业的类比,对评估对象未来矿山建成后的收益可以预测。


  3.本区域勘查程度低、地质信息不确定,因矿产开发地质风险因素所不能达到的价值量可以通过对风险要素的分析、类比可以初步预测、量化。


  五、“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

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计算公式


  式中:Pa ——探矿权价值;


  Wp ——采用现金流量法估算的探矿权基础价值;


  R ——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1-R) ——调整系数。


  六、“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评估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1.在勘查区范围确定之后,应在原有地质资料或结合周边生产矿井地质资料基础上估算资源储量。资源储量估算工作可以由评估人员完成,也可以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地质勘查单位或专业人员完成,资源储量估算报告编制及评审由评估委托人决定。评估机构应对地质资料和资源量估算的规范性、可靠性、可用性进行独立的、负责任的评述。


  2.应拟定或确定下一步地质勘查设计(或施工方案)。


  3.应通过类比,编制矿山开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地质资料不能满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时,可考虑编制矿山开发建设项目意见书(应包含投资估算及经济评价内容)。


  编制矿山开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开发建设项目意见书可以由评估人员完成,也可以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完成,具体由评估委托人决定。


  七、评估参数选取


  1.探矿权基础价值(Wp)


  探矿权基础价值计算时所需要的参数有:资源储量及可采储量、生产规模、矿山服务年限和评估计算年限、后续地质勘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及更新改造资金、流动资金、总成本费用和经营成本、采选(冶)技术指标、产品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折现率等。参数选取与现金流量法基本相同。


  2.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R)


  矿产开发地质风险主要指由于勘查工作程度不足,地质矿产信息的不确定或可靠程度低所带来的矿山开发投资风险。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是将这种风险的半定量化,据以计算因地质风险因素所不能达到的价值量。


  属于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的要素主要有:区域成矿地质条件、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矿床变化规律与矿层稳定性、矿石品质及选冶性能、开采技术条件等。不同地区、不同矿种的地质要素差异较大,应根据各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其相应的风险系数。


  不同类型矿种的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的测算和测算方法有待研究,本指南仅提供了适合我国北方地区分布面积广、稳定性较好的大的煤产区(尤其是晋、陕、蒙、新等主要产煤区)探矿权价值评估的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我国其他地区煤矿、其他非煤矿种可按照本地区、本矿种的特点,制定适合本地区、本矿种的风险要素和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


  鉴于:①我国北方主要煤田(尤其是晋、陕、蒙、新等主要产煤区)地质工作程度高,成矿地质条件好;②目前煤层稳定、埋藏浅、煤质好、交通便利的地域,大都已进行过较高程度的勘查或已进行开发,其周边需要进一步勘查的区域,一般情况下埋藏深,构造、水文地质及开采技术条件相对复杂,交通困难,勘查难度相对较大等情况。因此,对我国北方地区煤矿开发地质风险系数暂作如下规定:预查(概查或找煤)阶段取0.35~0.58,基数值(平均值)0.46;普查阶段取0.24~0.36,基数值(平均值)0.30。


  不同情况下的煤矿开发地质风险系数取值详见表五。

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表(北方地区煤矿)


  八、“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应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1.评估对象的勘查工作程度主要考虑其勘查类型、已完成勘查工程的工程间距及对矿体控制程度,并比照现行地质勘查规范综合确定。


  2.计算可采储量时,对于各种资源量应在项目经济合理性分析后分类处理,属技术经济可行的各种资源量(包括333、(334)?)全部参加评估计算,不再使用“可信度系数”进行折算。


  3.当勘查区范围较小,区内资源/储量较少,规划生产能力为小型,难以采用现金流量法计算探矿权基础价值时,也可采用收益权益法等其他方法计算探矿权基础价值。


  4.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R)的确定,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在充分分析“资源储量估算地质报告”中所反映的各风险要素标志的基础上,通过论证、评判后归类取值。也可采用3~5名地质和采矿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评判赋值、求其平均值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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