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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说明(折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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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益途径矿业权评估方法的折现率采用统一的折现率。


  采用风险累加法,折现率一般计算公式为: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通货膨胀率


  因评估中采用不变价原则进行计算,因此,通常折现率中可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故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


  风险报酬一般包括政策、财务、经营和技术风险报酬,而地质勘查控制程度风险属技术风险的一部分,因此折现率取值是否考虑地质勘查控制程度或考虑多大程度(是否作为一个重要因素),目前存在争议。考虑到地质勘查控制程度不同可在资源量评估利用上已有所考虑,且后续地勘投入已在现金流出中反映,国内外经济评价/评估也不特别考虑该因素,因此,地质勘查工作程度不作为折现率考虑的主要因素(有所体现但取值差别不应过大)。


  在方案修改过程中,考虑到《矿业权评估指南》采矿权DCF法计算模型将给矿业投资人的合理回报从“扣除”方式统一到探矿权DCF法含在折现率中的方式,有建议将平均投资回报单独列示,即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考虑到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已经含有投资回报率,故维持不变,加上了说明:“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中含有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


  因为矿业权评估值对折现率高度敏感,折现率是所有评估参数中最为重要的参数,政策性强,应通过测算定期发布。本次修改方案借鉴加拿大等折现率加权平均8%、国内经济评价基准收益率8%或10%,通过对部分案例按《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和《矿业权评估指南》的测算对比,为避免评估结果的较大起伏落差,推荐现阶段折现率采用区间指标8%~10%。勘探及生产矿山取低值,详查及以下取高值。对一些高风险矿产、价格波动大的矿产,可以不限于上述区间范围,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分析确定。对法定评估项目(矿业权出让评估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转让评估),由国土资源部发布具体折现率标准(不能是区间值,现阶段详查及以下工作阶段探矿权评估采用9%、勘探探矿权及采矿权评估采用8%)


  折现率是方案讨论中一个焦点问题,专家、评估同仁们均提出了很多意见,如应分矿种大类分别确定折现率,分勘查阶段或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折现率,对具体项目不规定统一的折现率由评估机构合理确定,折现率数值和范围可能偏低偏窄,等等。上述意见均有其可取之处,限于时间,难以系统测算分析,有待结合今后的评估实践总结、吸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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